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1-13 浏览次数: 874

 

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各级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依法管理,廉洁从政,进一步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理干部为校、院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学生辅导员。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  管理干部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校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校务、损害学校形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接受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出国、考察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处;

(三)接受下属单位、部门和服务对象(包括接受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  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人事管理、科研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党建活动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在教职工进修、岗位评聘、出国培养和评奖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三)利用职权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报多批经费;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弄虚作假谋取教学津贴、科研经费或其他劳务津贴;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操作程序,或给教师和有关办事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教学考试、学校管理和学生入党、参军、评奖评优等工作,违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损害群众利益及学校的社会形象;

(七)利用职务影响在教师节、开学等节假日期间或其它场合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财物、礼包,获取不当利益,侵害教育肌体,损害正常师生关系,污染学生纯洁的心灵;

(八)在教学和学生党团等活动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向学生乱收费,违规操作;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调研、酝酿、沟通和讨论等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决定重大事项;

(二)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三)隐满本人及下属发生的行风和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进行制度管理外资金流动,侵吞挪用公款;

(二)指使下属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五)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挪作它用(冲抵不能报销的支出或发放加班劳务费、奖金福利);

(六)在教材、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谋私或用于职工福利或劳务费;

(七)部门或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地和设备向学生和社会收取服务费;

(八)泄露应予保密的单位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七条  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八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政治纪律及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 作风不实,虚报工作业绩;

(二)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及有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保障

 

第九条  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结合分管工作,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廉政建设。

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强化部门内廉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教育为先,从严治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廉政工作成效;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动机关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为营造清正廉洁育人环境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一)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党委部署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干部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办事原则,勤政廉政,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列入经常性的党内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恪尽职守,自尊自律,以高尚师德感染学生、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一条  建立职能部门有效的廉政自查和督查评议制度

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管理部门(包括组织人事、学生管理、招生、财务、物资采购供应、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监督,把廉政建设列入每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年度总结考核,相关部门要进行廉政专题自查和汇报,校纪委进行评议和检查。

(一)主要自查内容:各有关部门以本若干规定为重点,对照检查有关党风廉政、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和学校权益问题,总结本部门廉洁从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开展以防为主、教育为先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聘请师生代表为机关评议员。建立开门评议机关党风廉政机制。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需要,聘请师生等方面代表为党风廉政评议员,负责监督评议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岗位履责、机关作风问题。评议员结合机关平时服务监督,征求有关师生意见,年度考核期间填写学校下发评议意见表,逐步在机关形成"为师生办事、请师生评议、受师生监督、让师生满意"的工作导向。

(三)校纪委检查反馈评议意见。在部门自查和群众评议基础上,校纪委通过分管校领导向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评议情况,推动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