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上海建桥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0-12-17 浏览次数: 593

 

中国共产党上海建桥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提请中共上海建桥学院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0122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上海建桥学院第二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共上海建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二、经中国共产党上海民办高校工作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上海建桥学院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9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

三、本次党员代表大会按照“两委”委员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20%的差额进行选举。党委委员候选人为11名,差额2名;纪委委员候选人为6名,差额1名。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五、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七、选举时,每位党员代表填写两种不同的选票(党委委员候选人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选票各1),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后边空格内将另选人的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笔填写,符号要准确。

八、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模糊不清的也视为无效票。

九、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代表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是否再次进行选举。如决定补选,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次,确定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被选人获得超过实际到会党员代表一半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如果选举未达到应选名额,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以后酌情增补。

十、大会设总监票人1,监票人8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监督选举工作的一切事宜,并由主席团推荐,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选票的分发、清点、计票等工作。已提名为“两委”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一、清点选票后,监票人、计票人进行计票和核对。由总监票人签字后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