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关于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6-11 浏览次数: 774

 

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关于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上海建桥学院关于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关于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上海建桥学院

一二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徐为瑜;联系电话:58139599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关于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工作要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我校执行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我校专职聘用合同制教职工中,凡符合上海市社保有关规定要求,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上述人员中,因为岗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女性副高教师可以延长至五十五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女性正高教师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退休,担任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女性正高教师可以延长至六十二周岁退休;男性正高教师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退休。

三、要求延聘教师在原规定退休年龄年满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延聘教师实行一年一聘,每年五月办理。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