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852

 

 

 

上海建桥学院文件

 

 

沪建院学201116

 

 

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

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上海建桥学院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

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辅导员  规定  印发  通知

  上海建桥学院办公室

2011511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建桥学院《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好一支以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发挥专、兼职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事务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是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全校上下应提高认识,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要求和条件

第三条   新入校的年轻教师要求至少担任一轮(两年)兼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须长期担任兼职辅导员;学生处、团委有关人员也应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教师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2012年起助教晋升讲师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在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学校党政的部署安排保持一致。

3.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和德育观,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4.道德品质优秀,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能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三章    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应由需使用兼职辅导员的院(系)选聘和管理,校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做好协调、服务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受聘于本院(系)的兼职辅导员,校内其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实行学生处、人事处推荐,供需见面、双向选择、院(系)聘任。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一般每学年聘任一次,在学年开学前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更换兼职辅导员的,院(系)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计划,与校学生处、人事处商定后进行。聘用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手续的视为延续聘用。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根据个人时间和精力,原则上一人只能带一至两个班级、带三、四年级学生,其中思政部教师须带两个班。

第四章  工 作 职 责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职责为:

1.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自信、自尊、自爱、自强的优良品德,增强学生克服困难、接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生学习、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他们的“三自”能力。

2.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3.认真组织好所带班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安全与稳定。

4.组织和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以及学生勤工俭学,积极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解决教与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6.指导学生的专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全面提高学习成绩。

7.落实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组织落实好学生品德鉴定、素质测评、奖惩工作。

8.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9.指导学生党团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10.完成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条  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在承担原有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每班每月给予500元的补贴;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教师,原则上带一个班级每学期不能超过252课时,带两个班级每学期不能超过216课时;学生处、团委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上与教师相同。

第六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培训,其培训要求与专职辅导员相同。校、院(系)要定期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岗前、日常、专题和职业化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兼职辅导员参加大学生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学校、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从课题、经费、时间上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学生工作考核纳入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考核要求与专职辅导员相同,考核结果与教学工作考核和本职岗位考核结果一起,作为学年考核的有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一样参加市、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对在学生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师生认可的兼职辅导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年终考核不称职,或在工作中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学校、院(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指导和帮助,仍不能胜任学生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符合担任兼职辅导员条件而拒绝担任兼职辅导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不到位、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年考核不能为称职,不能晋职、晋级。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