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60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虚报工作业绩;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

  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已由中共中央于2010118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廉政准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央印发了《廉政准则》,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

  答:《廉政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问:请您简要谈一谈修订《廉政准则(试行)》的过程。

  答: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各省(区、市)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个中直单位的意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118日印发。

  问:《廉政准则》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廉政准则》基本保留了《廉政准则(试行)》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更加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总的来说,《廉政准则》较为突出地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三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一是充实《廉政准则(试行)》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拟在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实施办法》时,设计更为具体的实施与监督制度。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抓紧抓实。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切实履行好应当承担的责任。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承担有关工作的同志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廉政准则》,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自查自律和开展工作。要抓好制度建设工作,把《廉政准则》的要求细化并融入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廉政准则》,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使廉洁从政工作贯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廉洁从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要抓好监督检查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查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确保《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