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2011年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615

 

 

 

上海建桥学院2011年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招生录取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所关注。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招生政策,进一步做好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杜绝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对招生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监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生监察的职责权限、范围
  (一)监督检查招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督促检查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加强招生制度建设,完善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
  (三)配合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四)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五)坚决执行招生部门提出预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未经上述程序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考试院。

(六)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参与艺术类、依法自主招生的考试和阅卷的巡视工作。
  (七)负责对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对违规收费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八)受理有关涉及国家招生政策、法规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九)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与招生办公室配合处理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负责对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及突发事件信息的请示和报告。
  (十一)负责总结和报告招生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招生监察的责任要求
  (一)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二)坚持现场办公制度。新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要进入招生录取场所,参与网上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三)坚持回避制度。招生和招生监察人员的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要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坚持报告制度。在招生工作中实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并提交处理报告,确保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及时处理。

 

 

 

                                                                                

中共上海建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5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