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1100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4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41日起执行。

  《党费收缴规定》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据新华社